失信被执行人 |
蔡安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211********35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603民初2279号 |
案号 |
(2021)浙0603执3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蔡安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吴洋红借款本金16万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年利率6%为限),利随本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