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兴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11********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3124民初462号 |
案号 |
(2021)新3124执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兴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薛玉芳偿还借款本金167,000元;二、被告李兴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薛玉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6,150元;三、驳回原告薛玉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2,054元,由原告薛玉芳负担78元,被告李兴阳负担1,97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03 |
发布时间 |
2021-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