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22********3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087民初819号 |
案号 |
(2021)鄂1087执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华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许津津借款20000元,并从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偿清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