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东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19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04民初506号 |
案号 |
(2019)湘0523执6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玉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代垫按揭款2270430.64元及代垫按揭款利息396982.90元(利息按实际欠款额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暂计算至2015年7月28日,利息应顺延照计至被告张玉君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丽华对被告张玉君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黑龙江东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玉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1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139元,由被告张玉君、王丽华、黑龙江东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待三被告给付案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时间 |
2019-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玉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781591929435E |
登记机关 |
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新铁街十三委铁力林业局教职员工住宅楼1单元101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