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旭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1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81民初1512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18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旭燕、王金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贺秀花借款本金5万元;二、驳回原告贺秀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贺秀花负担260元,由被告朱旭燕、王金明共同负担5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1-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