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涟水县中泽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1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826民初639号 |
案号 |
(2016)苏0826执29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明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木曦工资款24000元。被告涟水县中泽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张明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张明国、涟水县中泽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2-02 |
发布时间 |
2017-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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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长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26551189663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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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涟水县安东北路东侧、中渠北路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