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志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3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5民初375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志豪欠原告王绍华货款98600元,定于2020年5月19日18:00前支付20000元,余款78600元被告金志豪从2020年6月份开始每个月30号前支付10000元直至全部货款全部还清为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2.5元,由原告王绍华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