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安泛华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泉仲字331号 |
案号 |
(2019)闽0583执5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南安泛华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月8日止为12183705.5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兴银南04借字第2015070001号、兴银南04借字第2015070002号、兴银南04借字第2015070003号、兴银南04借字第2015070004号、兴银南04借字第2015070005号、兴银南04借字第20150700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9日起计算至申请人收回全部债权之日止);二、被申请人南安泛华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支付律师服务费2万元;三、如被申请人南安泛华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以及支付应承担的仲裁费,则将被申请人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址于南安市溪美办事处湖美社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籍)第0009034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及仲裁费范围内优先受偿,其优先受偿的顺位为第二顺位;四、被申请人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肖天补、陈景红对被申请人南安泛华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申请人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肖天补、陈景红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南安泛华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时间 |
2019-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闽0583执552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30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902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肖天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379605891X3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李西村河边沙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