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市万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6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503民初1879号 |
案号 |
(2021)鄂0503执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思洋、符振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3月5日的借款本金175198.19元、利息608.08元、罚息及复利4.27元,合计175810.54元。并自2019年3月6日起,以本金175198.1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费用直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宜昌市万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22元,由被告宜昌市万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思洋、符振慧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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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国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0760664918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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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昌市胜利四路2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