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洪艳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32********03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932民初194号 |
案号 |
(2020)云2932执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洪艳阳、杨镜美应于2022年3月30日之前共偿还原告罗东梁本息合计766万(已放弃21313元利息), 2020年4、5两月,每月30日前各归还20万元, 从2020年6月起至2022年3月,每月30日前各归还33万元。若被告洪艳阳、杨镜美未按上述还款计划归还欠款累积达90万元时,原告罗东梁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一次性归还所有未还款项的强制执行。二、鹤庆县大发砖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洪利阳本人不承担以上还款义务。三、案件受理费54500元,减半收取27250元,由原告罗东梁负担10000元,被告洪艳阳、杨镜美负担172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