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47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212民初10043号 |
案号 |
(2019)浙0212执2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鄞州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垫款本金42 963 256.42 元,罚息15 802 278.18 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梁小雷对被告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梁小雷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3-26 |
发布时间 |
2019-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光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1704745887M |
登记机关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 |
注册地址 |
宁波高新区江南路599号7-4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