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飞东照明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1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衢柯商初字第00900号 |
案号 |
(2015)衢柯执民字第19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衢州柯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衢州浦罗米斯照明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14年9月1日的利息为9076.58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律师费损失117000元;定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3223800元,剩余款项于2015年10月31日前还清。 二、如果被告州浦罗米斯照明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支付,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有权就上述款项全部未付部分申请法院一并强制执行。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对被告王芳、江宏共有的坐落于衢江区航民望江园B区53号,被告毛世太、徐春芳共有的坐落于江山市须江镇城南绿苑山庄69号,被告程国里所有的坐落于开化县城关镇木勺山52号房地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上述资产经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被告衢州浦罗米斯照明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浙江飞东照明有限公司、衢州京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龙游海雷纸制品有限公司、江宏、王芳对被告衢州浦罗米斯照明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5683元,减半收取378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842元,由被告衢州浦罗米斯照明有限公司、浙江飞东照明有限公司、衢州京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龙游海雷纸制品有限公司、江宏、王芳、毛世太、徐春香、程国里共同负担,限于2015年10月31日前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10-20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江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824744108882Y |
登记机关 |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开化县城关镇古溪路4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