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6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16民初3177号 |
案号 |
(2016)苏0116执23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袍支行2772000元,支付截至2016年2月19日的利息71149.26元、2016年2月20日至实际给付日期间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支付律师费53000元{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展期协议》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二、被告南京葆洋建设有限公司、朱国文、张红玉、史桂花、张训保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02元,减半收取148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葆洋建设有限公司、朱国文、张红玉、史桂花、张训保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602元(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9-26 |
发布时间 |
2016-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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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国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8780697514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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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石臼湖北路68-1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