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肖国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1********1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303民初2883号 |
案号 |
(2020)鄂0303执恢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肖国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波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截至2018年10月14日的利息80000元,之后的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黄琴对被告肖国庆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肖国庆、黄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320元,由被告肖国庆、黄琴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