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1********2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2民初7690号 |
案号 |
(2021)豫0182执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8万元整。被告李志刚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袁丽2万元,被告李志刚于2021年2月10日前偿还原告袁丽5000元,被告李志刚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袁丽25000元,被告李志刚于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袁丽3万元;二、如上述款项任一笔未按时支付,原告可就其原起诉标的额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56959.25元(2020年9月25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到实际还款之日止),扣减已还的数额,就剩余本金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诉讼费1220元,由被告李志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