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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1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91民初553号
案号
(2021)皖0191执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合肥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仁宏支付工程款374646.37元及利息(以374646.3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在欠付被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合肥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于仁宏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62元,由原告于仁宏承担12042元,被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合肥有限公司、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承担69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合肥有限公司、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曹志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800151310938U
登记机关
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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