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淮阳县润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0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626民初964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史子生与淮阳县陈楚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7日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二、被告陈杰、丁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史子生自2015年10月24日至2020年3月24日的租金220310.4元;三、被告淮阳县润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史子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4.66元,由被告陈杰、丁海峰、淮阳县润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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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孔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626678096448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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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淮阳县西城区淮周路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