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4********91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23民初4608号 |
案号 |
(2021)皖1323执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珊珊借款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被告吴海涛承担。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