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15民初2481号 |
案号 |
(2019)京0115执恢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租金664 257.32元及迟延罚金(第一部分为截至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的罚金26 756.88元;第二部分以664 257.32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租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济损失5 327 888.48元;三、被告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车辆交通违章罚款400元;四、被告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评审费、担保费78 532元;五、被告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六、被告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律师费375 000元;七、驳回原告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 463元,由原告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48 7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9 7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5-05 |
发布时间 |
2019-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554812465D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1号1幢11层112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