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82********0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82民初5054号 |
案号 |
(2021)豫0782执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代偿款4343967.33元;二、被告王国强、邵新芳、李满玲在原告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向被告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各承担六分之一的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7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王国强、邵新芳、李满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