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骆洪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22********9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2021民初688号 |
案号 |
(2017)川2021执13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安岳县石羊镇三银村10组与被告骆洪波于2011年1月27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二、由被告骆洪波于2017年8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岳县石羊镇三银村10组土地流转费54092.48元;三、原告安岳县石羊镇三银村10组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骆洪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9-14 |
发布时间 |
2017-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