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0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5民初2406号 |
案号 |
(2019)津0115执20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苗卉丹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3月22日签订的《泰富?橄榄树认购协议》;二、被告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苗卉丹已付购房款(含定金20000元)110546元,并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苗卉丹支付利息;三、被告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其代收原告苗卉丹交纳的契税、维修基金、预告登记费、手续费等合计22570.63元,并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苗卉丹支付利息;四、北京金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苗卉丹电商费130000元,并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五、被告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金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苗卉丹上述电商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苗卉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可将执行款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5230101001000072763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4元,减半收取计34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苗卉丹负担1036元,被告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12元;被告北京金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20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时间 |
2019-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瑞林郭瑞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700512090R |
登记机关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翠园西路1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