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3********2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423民初682号 |
案号 |
(2017)赣0423执10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帆、黎洪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3050.66元、前期利息22812.27元及后期利息(从2017年7月2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70%再加收20%的标准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数额...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8-28 |
发布时间 |
2017-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