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春市哥威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8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1121民初2815号 |
案号 |
(2018)浙1121执2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青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淑萍、伍竹光共同结欠原告青田县中小企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75224.8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84800元利息自2007年8月4日开始,借款本金750000元利息自2008年1月2日开始,借款本金200424.8元利息自2008年1月22日开始,借款本金540000元利息自2008年5月19日开始,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自2008年6月19日开始,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自2008年6月23日开始,借款本金1800000元利息自2009年12月21日开始,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利息总额须扣除已经支付的200000元);二、被告吴淑萍、伍竹光定于2018年7月31日前连带偿还给原告青田县中小企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75224.8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连带偿还给原告青田县中小企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结欠的利息;三、被告浙江青田赛纳制衣有限公司,宜春市哥威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吴淑萍、伍竹光、浙江青田赛纳制衣有限公司,宜春市哥威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第二条履行连带支付义务的,则原告青田县中小企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若被告吴淑萍、伍竹光、浙江青田赛纳制衣有限公司、宜春市哥威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二条履行连带支付义务的,则应当按照第一条确定的款项履行连带支付义务,且原告青田县中小企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五、本案受理费92124元,减半收取46062元,由被告伍竹光、吴淑萍、浙江青田赛纳制衣有限公司、宜春市哥威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青田县中小企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垫付,被告伍竹光、吴淑萍、浙江青田赛纳制衣有限公司、宜春市哥威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定于2018年7月26日前连带支付给原告青田县中小企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8-02 |
发布时间 |
2018-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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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淑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00563809452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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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宜春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