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洪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24********15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306民初1087号 |
案号 |
(2020)冀0306执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洪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乌海山玉米款185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8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乌海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