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雪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9********0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4民初553号 |
案号 |
(2019)冀0404执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靖勋、武雪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借款本金424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1、2018年3月16日前的利息、罚息为1318785.25元;2、2018年3月17日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上述《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律师代理费12万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被告邯郸市金澜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邯郸市金澜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靖勋、武雪燕追偿;三、被告王靖勋、武雪燕如不履行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有权对被告河北易璇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名关镇东南工业区内、紫山大街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永国用[2010]第201000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土地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要求被告河北易璇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60元,由被告王靖勋、武雪燕、河北易璇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邯郸市金澜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25 |
发布时间 |
2019-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