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5民特426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8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超自愿向陶丽梅返还借款本金230000元,保全费2020元,保险费540元,共计232560元,同时按照借款本金200000元,月利率15‰承担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本金30000元,月利率15‰承担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于2020年7月30日前返还借款本金115000元,保全费2020元,保险费540元,共计117560元,剩余本金115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以上款项均利随本清);二、若张超不能按时足额履行第一项调解协议内容,除借款本金230000元外,张超自愿按照借款本金230000元,月利率20‰承担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同时陶丽梅可申请执行全部未到期债权;三、陶丽梅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