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会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2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325民特61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7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金会升自愿向蒲志军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5120元,共计95120元。其中于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款项45120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二、若金会升不能按时履行第一项调解协议,除第一项调解协议外,金会升自愿按照借款本金50000元,月利率15‰承担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罗树年自愿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调解协议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蒲志军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