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玉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2351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玉会在徐亮遗产继承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200000元,支付利息146075.21元(自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8月23日止),并从2018年8月24日起按月利率13.321875‰承担逾期利息至贷款还清之日;二、原告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孟玉会丈夫徐亮名下奇台县奇房产房第19202号、奇土国用2005第253号、奇台县奇房产字第25576号、奇土国用2009第0396号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23元,减半收取24612元,由被告孟玉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