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俞国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2215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7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俞国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成忠借款本金45600元,承担利息2052元,并按本金45600元、年利率6%自2018年7月16日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高成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5元,减半收取计653元,由高成忠负担136元,俞国才负担51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