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薛国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202********2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221民特12号 |
案号 |
(2020)晋0221执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薛国栋欠李志杰工程款30000元,薛国栋同意分期按4个月还清,即从2020年6月底归还第一笔8000元,2020年7月底归还第二笔8000元,2020年8月底归还第三笔8000元,2020年9月底归还第四笔6000元;二、双方就此事以后互不纠缠;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即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志杰与薛国栋于2020年6月1日经阳高县龙泉镇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