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47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24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皖1524执10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0)皖1524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金寨县新城振鹏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798725.2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寨县新城振鹏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06元,减半收取7453元,由被告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银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237647627188 |
登记机关 |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伯益上东城服务中心B区10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