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冠县天龙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6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502民初7701号 |
案号 |
(2019)鲁1502执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冠县天龙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付款2500000元;二、限被告冠县天龙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垫付款25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原告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三、被告山东冠州通宇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李庆、付桂芹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山东冠州通宇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李庆、付桂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冠县天龙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时间 |
2019-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5776313266E |
登记机关 |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冠县北环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