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晓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5********2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新2325民初1350号
案号
(2020)新2325执27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志俊赔偿22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明基赔偿3213.82元;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原告高林英赔偿6009.72元;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原告张某赔偿876.46元;五、被告韩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志俊赔偿42871.5元;六、被告韩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明基赔偿1443.69元;七、被告韩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高林英赔偿2719.49元;八、被告韩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某赔偿399.94元;九、驳回原告张志俊、张明基、高林英、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4,由原告张志俊负担1568元,被告韩晓军承担128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