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71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东执字第014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东营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井忠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东营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东营卓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庆贵、董圣远、吕素青、王昭亮、王大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东营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东营卓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庆贵、董圣远、吕素青、王昭亮、王大庆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井忠存追偿;四、驳回原告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44元,减半收取120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9-01 |
发布时间 |
2016-06-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圣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00787163494W |
登记机关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营市东营区淄河路1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