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祥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32********03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832民初4846号 |
案号 |
(2019)鲁0832执9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山中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美燕、李祥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承帮借款19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9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承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梁山中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美燕、李祥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时间 |
2019-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9)鲁0832执93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5 |
执行法院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