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3********5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3民初895号 |
案号 |
(2020)苏1323执16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洲、于海英65648.35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54351.65元。三、被告朱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于海英1036469.85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2元,保全费520元,合计3942元,由被告朱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