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庞凤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1********0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5民初1429号 |
案号 |
(2020)冀0425执9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庞凤香、张敬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郑豪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10万元及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郑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庞凤香、张敬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