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一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23********3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刑初491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45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李一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4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