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2********4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08民初255号 |
案号 |
(2020)冀0608执9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郭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郭同乐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7日起至清偿完毕日止,按本金40000元,月利息1分6厘计算),被告段利根对上述被告郭佳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郭佳负担,被告段利根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