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旭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2********61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24民初3100号 |
案号 |
(2018)皖0124执7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省联贸电子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庐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82784.50元及利息(利息均按月利率15‰计算:2017年5月6日至2017年7月14日以1232784.50元为基数,2017年7月15日至2017年9月13日以1182784.50元为基数,后期利息以当期欠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于2017年9月25日前给付欠款本金50000元,12月25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18年3月25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6月25日前给付本金200000元,9月25日前给付本金300000元,2018年12月25日前给付剩余欠款本金432784.50及全部欠款利息;若被告安徽省联贸电子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原告可对剩余全部欠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朱旭龙、李金香、朱旭东对被告安徽省联贸电子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4-10 |
发布时间 |
2018-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