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3民初825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恢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勇军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11月5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98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被告王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