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11民初4274号 |
案号 |
(2020)苏1111执恢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9914054.48元,利息570865.1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1月24日,其后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合计10484919.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二、被告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188994元。三、被告丹阳市凯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江苏申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丹阳盛吉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苏淑玲、彭小桃对被告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招商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有权对被告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所有的苏lu8888梅赛德斯奔驰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13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陈春华所有的苏lgm272本田雅阁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2298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丹阳市凯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江苏申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丹阳盛吉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苏淑玲、彭小桃、陈春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追偿。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42元,减半收取为429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921元,由被告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凯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江苏申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丹阳盛吉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苏淑玲、彭小桃、陈春华共同负担。此款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凯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江苏申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丹阳盛吉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苏淑玲、彭小桃、陈春华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淑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50520603D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界牌镇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