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3********H6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323民初631号 |
案号 |
(2020)赣0323执6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文国辉工程款360982.58元,赔偿利息21550.9元,合计38253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被告九江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079元,由被告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晶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23MA35UMH685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武功山大道怡和源1栋20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