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云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5********6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65515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8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云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帅货款32802元并自2013年10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刘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始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刘帅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