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发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8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5民初898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6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发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阿帕尔·喀迪尔给付货款15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计98元,由被告张发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