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342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0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顾淑霞给付欠款本金63929元及利息4606元,合计68535元。二、被告谢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顾淑霞给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0元,财产保全费1430元,合计3360元,由被告谢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