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同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325民特829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0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余同光、俞清玲自愿向申请人李鸿年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其中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向申请人李鸿年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2020年9月30日之前向申请人李鸿年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2021年9月30日之前向申请人李鸿年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20‰的月利率承担借款140000元利息直至还清之日为止,利随本清,如余同光、俞清玲未能按照约定还款则视为全部借款到期,申请人李鸿年有权直接申请执行;二、申请人李鸿年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时间 |
2020-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