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小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3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2468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0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罗小路、王晓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月玲、吴虎荣借款本金136500元,并按月利率20‰承担自2018年3月1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徐文、姚开心、罗立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月玲、吴虎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罗小路、王晓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时间 |
2020-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