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维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325民特800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2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维国自愿于2018年12月30日前返还李万东的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3600元,共计13600元,同时按月利率20‰承担未还本金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李万东自愿放弃其他其他申请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